2006年6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反行政垄断立法在现阶段是奢侈品
鲁宁

  在经历了审议或推迟审议的争执后,上周六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审议。现有信息披露,可能会在该法中写入“限制行政垄断”的条文。但依笔者所见,即便将来颁行的该法确有此说,也不过是句宣示性的口号,无执法层面的实际价值。
  反垄断立法在国内已折腾了许多年。反垄断立法是只反一般的市场垄断不反行政垄断,还是二者一起反。这个问题是反垄断立法折腾多年的要害所在。
  学者之间、法学界内部、垄断寡头与普遍的市场利益主体之间、政府机构之间,以至该法的立法起草班子内部,意见截然相反。国家立法机关面对复杂的利益博弈左右为难。
  反垄断立法是观察评估中国社会法制进程的一块“高地”。迄今为止,不少国内媒体仍然将反垄断立法与反垄断扯到一起。放在发达国家,二者的确可捏在一起谈。放在中国的“国情”下,二者有联系亦有区别。
  在一些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的主旨就是反市场垄断。立法主旨的单一性,缘自于这些国家没有普遍的行政垄断可反,这些国家绝对不允许(除非法律特许,譬如瑞典对烈性酒实行政府专卖并定量供应)政府通过组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到市场上与民争利。因为政府不能与民争利,行政垄断也就失去了存在并滋长的制度土壤。
  中国就不同了。国家体制转型未完成,各级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在相当程度上直接或通过指定代理人或借助行政许可授权的形式参与市场活动,并从中获取法定税收之外的经营利润。这般局面下,反行政垄断如何反?
  一码归一码,反市场垄断要立法,反行政垄断靠体改。从纯立法的角度——与国外同类法律趋同的角度,笔者是赞同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放弃反行政垄断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行政垄断无可奈何,而是反行政垄断的前提在中国首先不是立法,而是加快体制改革。倘若某一天体制改革到位了,行政垄断自然失去了存在和滋长的制度土壤,反行政垄断立法就没有必要了。
  如是,在反垄断立法中,将反市场垄断与反行政垄断扯到一起,至少在现阶段是“奢侈”的,也是不现实的。
  到今年年底,中国加入WTO后为期5年的保护期就结束了。以目前外资在服务贸易领域和某些产业领域内攻城掠地的咄咄逼人态势,反垄断立法在意见截然对立的情况下突然提速,显然与保护民族产业的指向有关。该提醒的是,法律是把双刃剑,保护要适度,否则不仅损害开放还影响改革。
  据《中国青年报》